設置目的(一)
生產區域地面平坦,整潔是確保物料流轉,人員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備條件。
適用范圍(二)
凡屬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車間的作業場所均為評價范圍。
查證方法(三)
3.1評價時以廠房的一跨或一個工作間為一個計數單位。
3.2人行道、車行道和寬度要符合規定的要求(“人行道”指為生產操作所需的工位,如開斷電源、檢修或調整工作位置時,操作者必須經過的地方!败囆械馈敝鸽娖寇、手推車等需進出的地方)。
3.3在生產區域內生產而設置的深>0.2m,寬>0.1m的坑、壕、池應有可靠的防護欄或蓋板,夜間應有照明。
3.4作業場所工業垃圾、廢油、廢水及廢物應及時清理干凈,以避免人員通行或操作時滑跌造成事故。任何一個工位的工業垃圾不應超過一個班次的發生量。一處的廢油,廢水,漫漬面積應小于1平方米。
3.5車間人行道及其他地面應平坦、無絆腳物!捌教埂敝笩o臺階和高差小于5厘米的凹凸地面!敖O腳物”指埋于地下而突出地面2厘米以上管、線、零年等非浮放物品。由于工作(生產)需要暫時突出的物件,應設醒目的標志。
3.6在車間內搭建的平頂房屋頂上堆物,作業或作為通道的,房頂應有足夠的安全強度和防護欄桿,并參照作業平臺進行評價。
計分方法(四)
本項目分值為10分。
4.1人行道、車行道都符合要求給2分。任意一處不符要求扣1分,兩項中各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或一項中有二處不符合要求則該條款不得分。
4.2坑、壕、池有任意一處不符要求扣1分。車間內小屋平頂護欄不符要求,則該條款不得分。
4.3現場廢油、廢水浸漬面積超過1平方米;工業垃圾在任何一個工位如超過一個班次發生量;在安全通道上或生產區域多點散布廢物;廢物無容器集裝或堆放在非指定地點。存在上述任何一條,則該條款不得分。
4.4在現場任何一處發現有絆腳物或空地凹凸不平,則該條款不得分。
4.5計分方法:將各考核點的得分取平均值為實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