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目的(一)
為了科學地評價系統中有害作業點的治理程度,促進企業作業環境的改善,提高有害作業點的達標率,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設置本項目。
適用范圍(二)
凡是本企業已劃為有害作業點的作業場所,主要評價采用技術措施治理的程度。
查證方法(三)
3.1查證文本資料 系統內有害作業點治理情況登記表、有害作業點平面分布圖。
3.2已治理點的判定 依據No.301檢查表區分治理點和未治理點。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點,判定為已治理點:
3.2.1配置有勞動衛生防護設備,實施通風、除塵、凈化、屏蔽、吸附、過濾、消除、中和、稀釋有害因素的,并運轉正常,治理有效。對于有多個工位的點,防護有效的設備,應覆蓋其60%以上工位。
3.2.2采用新的無毒或低毒材料或工藝,代替原危害大的材料或工藝,使有害因素含量或強度有明顯降低的。查證時對比檢測報告。
3.2.3對生產設備和工具進行改造,使塵毒發生量或強度大幅度降低,如密閉噴砂(丸)代替敞開噴砂(丸)。查證測定報告或驗收鑒定材料。
3.2.4改進操作方法,使操作者脫離或減少與有害因素的接觸。如鑄造清砂采用濕法代替干法作業;如空壓機房、發電機房采用隔音觀察室等減低接觸噪聲。查證測定數據報告。
3.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點,判定為未治理點:
3.3.1有防護設備但是防護設備損壞、效果差,目測時塵毒煙霧飛揚的。
3.3.2未采取對生產工藝、材料、設備、操作方法等措施改進、除低塵毒危害的措施,或采取相應措施無對比檢測資料和鑒定報告可證明效果的作業點。
3.3.3對鑄造粉塵只采取臨時性灑水方法。
3.3.4只對廠房整體換氣或設備軸流風機換氣,沒有對有害作業點采取專門措施。
3.3.5漏劃點和無測試數據的點。
計分方法(四)
4.1本項目應得分為20分。本項目治理率目標值為60%。
4.2治理率計算公式
4.3計分方法
4.3.1治理率≥60%時,得20分;
4.3.2治理率<60%時,每低于目標值1%扣2分,扣完為止。
實行分=20-2(60%-治理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