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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因素的分類

2006-05-10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危險因素的定義及產生的原因
1.1 危險因素定義
    危險因素是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能影響人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通常可將危險因素統稱為危險因素。
1.2 危險因素產生的原因
    盡管有各種各樣的表現形式,但從本質上講,危險因素之所以能造成有害的后果,最終歸結為:存在能量、有害物質,能量、有害物質失去控制并導致能量的意外釋放和有害物質意外作用(如泄露、揮發)。因此,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能量,有害物質失去控制,是危險因素和危害產生的根本原因。
    能量既可以造福人類,也可能給人類帶來危害。一切產生、供給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載體在一定條件下,都可能是危險因素。能量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機械能、光能、熱能、電能等等。對于電能給人類的好處,我們可如數家珍,但電給我們帶來的電失火等災害也是經常發生的事。
    有害物質是指能損傷人體的生理機能和正常代謝功能、破壞設備和物品的物質等。如有毒物質、腐蝕性物質、有害粉塵和窒息性氣體等都是有害物質。
    能量、有害物質失控則主要體現在設備故障(含缺陷)、人員失誤和管理缺陷等三個方面。
2   危險因素的分類
    為便于進行危險分析與辨識,通常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參照事故類別的方法對危險因素進行分類,現簡介如下。
2.1 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GB/T 13861—1992((生產過程危險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分為六大類:物理性因素危險因素、化學危險性因素、生物性危險因素、心理和生理性危險因素、行為性危險因素和其他危險因素。
    第1類  物理性危險因素
    (1)設備、設施缺陷(強度不夠、剛度不夠、穩定性差、密封不良、應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運動件、操縱器缺陷、制動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設備設施其他缺陷等)。
    (2)防護缺陷(無防護、防護裝置和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其他防護缺陷等)。
    (3)電危害(帶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他危害等)。
    (4)噪聲危害(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流體動力性噪聲、其他噪聲等)。
    (5)振動危害(機械性振動、電磁性振動、流體動力性振動、其他振動危害等)。
    (6)電磁輻射(電離輻射包括X射線、γ射線、α粒子、β粒子、質子、中子、高能電子束等;非電離輻射包括紫外線、激光、射頻輻射、超高壓電場等)。
    (7)運動物危害(固體拋射物,液體飛濺物,墜落物,反彈物,土、巖滑動,料堆(垛)滑動,飛流卷動,沖擊,其他運動物危害等)。
    (8)明火。
    (9)能造成灼傷的低溫物質(低溫氣體、高溫液體、高溫固體、其他高溫物質等)。
    (10)能造成凍傷的低溫物質(低溫氣體、低溫液體、低溫固體、其他低溫物質等)。
    (11)粉塵與其溶膠(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塵與氣溶膠)。
    (12)作業環境不良(基礎下沉,安全過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缺氧,通風不良,空氣質量不良,給、排水不良,涌水,強迫體位,氣溫過高,氣溫過低,氣壓過高,氣壓過低,高溫高濕,自然災害,其他作業環境不良等)。
    (13)信號缺陷(無信號設施、信號選用不當、信號位置不當、信號不清、信號顯示不準、其他信號缺陷等)。
    (14)標志缺陷(無標志、標志不清楚、標志不規范、標志選用不當、標志位置缺陷、其他標志缺陷等)。
    (15)其他物理性危險因素。
    第2類  化學性危險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質(易燃易爆性氣體、易燃易爆性液體、易燃易爆性固體、易燃易爆性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質等)。
    (2)自燃性物質。
    (3)有毒物質(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有毒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有毒物質等)。
    (4)腐蝕性物質(腐蝕性氣體、腐蝕性液體、腐蝕性固體、其他腐蝕性物質等)。
    (5)其他化學性危險因素。
    第3類  生物性危險因素
    (1)致病微生物(細菌、病毒、其他致病性微生物等)。
    (2)傳染病媒介物。
    (3)致害動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危險因素。
    第4類  心理、生理性危險因素
    (1)負荷超限(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他負荷超限)。
    (2)健康狀況異常。
    (3)從事禁忌作業。
    (4)心理異常(情緒異常、冒險心理、過度緊張、其他心理異常)。
    (5)辨識功能缺陷(感知延遲、辨識錯誤、其他辨識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因素。
    第5類  行為性危險因素
    (1)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2)操作錯誤(誤操作、違章作業、其他操作錯誤)。
    (3)監護錯誤。
    (4)其他錯誤。
    (5)其他行為性危險因素。
    第6類  其他危險因素
    (1)搬舉重物。
    (2)作業空間狹小。
    (3)工具不合適。
    (4)通道和道路有缺陷等。
2.2 參照事故類別進行分類
    此種分類方法所列的危險因素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調查、分析、統計)、職業病處理和職工安全教育的口徑基本一致,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和企業廣大職工、安全管理人員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實際應用;但缺少全國統一規定,尚待在應用中進一步提高其系統性和科學性。
2.3 參照GB/T 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進行分類
    此種方法,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是指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9)高出墜落,是指在高出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儲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學爆炸(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生的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20)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扎傷等。
2.4  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分類: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有害因素等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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