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PH值超標收費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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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29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河北省竹山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
你局竹建環字(1991)02號文收悉,經研究,對有關PH值超標收費問題答復如下:
一、pH值的高、低數是指pH值的實際超標濃度,即超標污水的pH值與排放標準之差。
二、《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二中,有關pH值的注解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標倍數5以內基數(0.04-0.06)的一倍計,環法字(90)595號文件無須對此重復,也非漏掉。
三、pH值的超標收費標準,《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指定了基數范圍,即0.04-0.06元,在此范圍內如何具體取值,由地方環保部門結合本地技術經濟條件確定和執行。
另外,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1991年6月24日《關于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國家已對污水超標準排污費的征收標準進行了調整,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超標污水徘污費征收標準》,原《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中第二項(廢水部分)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