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域功能區劃審批權限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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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1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安徽省安慶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水域功能區劃審批權限問題的請示收
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地面水域功能區劃與水體保護區的內涵不盡一致,不能混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88)所稱地面水域功能區或地面水環境功能區,系指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域范圍,它是依據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而劃分的。根據該標準的規定,對不同功能的水域應執行不同的水質要求和標準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稱水體保護區,系指為了對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實行特殊保護而劃定的一定區域。根據法律規定,在水體保護區內,應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二、劃分水域功能區和水體保護區應按不同規定執行劃分水域功能區類別,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88)第3.2條的規定執行,即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各類水體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即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省、縣級行政區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