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加倍征收排污費計算方法問題的批復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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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10日,國家環保局 環發[1997]576號) 天津市環保局:
你局《關于加倍征收排污費計算方法的請示》(津環保監理(1997)24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1982]21號)規定,“加倍收費”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以及有污染物處理設施而不運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過標準的企業進行的一種具有強制性、懲罰性措施。
“加倍收費”的具體倍數應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
“加倍收費”是在標準收費的基礎上加一至數倍的排污費。
具體計算方法公式:R=Re+(Re×b)
R…排污費應征額
Re…標準收費額
b……加倍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