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岸工程建設中疏浚施工環境管理問題的復函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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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遼寧省大連市環保局:
你局《關于對海岸工程建設中疏浚施工管理權同問題的請示》(大環發[1997]第4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港口、碼頭……以及其他一切改變海洋、淮涂自然性狀的開發工程建設項目。”據此,你局請示中所指大連港所屬大窯灣散糧進口泊位配套10萬噸簡倉建設工程,依法應被認定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
至于大窯灣散糧進口泊位配套10萬噸簡倉工程建設過程中所進行的疏浚施工的環境管理問題,因該疏浚施工系整個進口泊位配套工程的一部分,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