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郄建榮憑著原國家環保總局環評司的一紙信函,浙江省環保局不僅全權受理了浙江省海寧龍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洲印染)燃煤熱電機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申請,而且還批準了該環評報告書。
作為該發電項目的利益關系人浙江寶峰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寶峰)一個星期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復議申請,認為浙江省環保局的行為屬于越權審批。日前,環境保護部正式受理了這一復議申請。
據介紹,浙江寶峰在復議中提出,浙江省環保局3月20日批準了龍洲印染建設20噸/小時燃煤鍋爐、1.5兆瓦背壓發電機組。浙江寶峰認為,浙江省環保局的這一行政許可嚴重違反了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審批程序。
該企業認為,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的規定,燃煤熱電站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而浙江省環保局并沒有得到原國家環保總局的授權,只是收到了原國家環保總局環評司的一紙信函———《關于浙江海寧龍洲印染有限公司熱電機組環評審批有關情況的函》。“原國家環保總局的環評司僅僅是原國家環保總局的一個內設職能機構,根本無權對外實施委托或授權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不僅如此,寶峰熱電還在復議中提出,浙江省環保局的審批行為不僅嚴重違反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和環保法規,而且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其理由是,浙江省環保局批準建設的龍洲印染發電項目等,是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規定不允許建設的燃煤熱電聯產項目(本報3月26日八版曾對此進行過報道)。而寶峰熱電發電項目是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的區域性公用熱電聯產項目,早在2005年6月就已建成投產。其熱能效率、污染物排放均達到國家和地方能效及排放標準的要求。根據寶峰熱電與龍洲印染所在地人民地府的規劃,龍洲印染屬寶峰熱電供熱范圍。
據原國家環保總局曾發布過的信息顯示,龍洲印染發電項目在2004年8月曾經投產過一次,由于沒有履行任何環保審批手續,在2006年11月受到原國家環保總局的行政處罰,曾被罰款10萬元,并被責令停止生產。因龍洲印染不履行處罰決定,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7年4月20日申請海寧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終使得海寧龍洲印染有限公司停止了其發電生產。
有關環境法專家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這樣一個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才停止了違法生產的建設項目,浙江省環保局卻越權違法讓其補辦環評手續,實際是使違法項目合法化,這不僅完全背離了環保部門的神圣職責,還充當了幫助違法者蒙混過關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