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需求不足是中國環保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而導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政府需求壟斷、職責不明晰、政策不到位、制度實施機制“軟化”、環境意識和維權意識薄弱及受傳統價值觀念影響等問題。有效消除這些障礙,需要明晰政府職責,從根本上清除制約環保產業發展的障礙,完善和整合相關政策,解決環保產業的法律保障問題;加快制定和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為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創造條件。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的環保產業市場一直是開放的市場。對內,中國鼓勵和扶持環保產業發展,進入環保產業門檻很低,同時從稅收、信貸、外資、外貿等方面制定了許多鼓勵和扶持優先發展的政策;對外,環保產業也被列為外商投資鼓勵類范圍。在我國,不論是政府、企業還是個人或家庭,對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都很龐大,但這些需求大多只是潛在需求,并未轉化為現實需求。因此,有效需求不足是當前我國環保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
環保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的制度根源
既然環保產業發展障礙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那么,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呢?潛在需求為什么較難轉化為現實需求?從制度角度來分析,政府的需求壟斷、責任不明晰、政策不到位和政策實施機制“軟化”等是中國環保產業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根源。
第一,政府的需求壟斷。按照市場經濟和公共物品理論,在一些市場失靈的領域,為發揮提供公共物品的作用,政府可以成為公共物品的需求方。但往往由于存在比經濟利益更重要的其他原因,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時可能造成需求壟斷。與供給壟斷一樣,這種需求壟斷是不利于競爭的,會導致環保產業市場的扭曲。在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和服務的需求方面,地方政府經常通過資質要求、認證要求、合作經營等措施以及如下途徑實施需求壟斷:一是對外資實行“超國民待遇”,排斥國內資本;二是為了保護當地企業利益,搞“地方保護主義”。例如,外地承包商如想承包本地的污水處理等工程,首先必須獲得當地的建設資質,而且必須與當地企業聯合投標。由于“超國民待遇”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環保產業市場極不規范,產品質量得不到有效監督。有些地方雖然招投標政策齊全,但在具體操作方面受到行政干預,實際形同虛設。政府的這種需求壟斷與企業的供給壟斷相比,具有更大隱蔽性,造成的市場失靈或無效市場更嚴重。
第二,政府責任不明晰。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來看,法律沒有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環境管理和促進環保產業發展的職責范圍做出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擁有的權限經常和中央政府幾乎完全同構,導致職能“越位”、“同位”、“缺位”、“錯位”等問題。這一方面嚴重削弱了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另一方面也遏制了地方作用和積極性的發揮。中央各部門之間在環保產業管理方面,責任也不明晰。根據國務院對各部門的最新“三定”方案,國家發改委負責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環保部負責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在環保執法方面,環保部的職能定位是環保執法監督,但由于相關權力過于分散,如發改委負責環保產業、水利部負責水資源保護、林業局分管森林生態保護、海洋局分管海洋環境保護,等等,環保執法常面臨著有責無權的尷尬,致使各部門對環保產業需求處于壟斷狀態而缺乏監督。
第三,政策不到位。政府和企業對環保產業的需求需要市場,但又缺乏政策保障,缺乏從法律層面或政策層面對政府、企業等環保產業需求者以及環保產業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和利益的明確界定。主要表現在:一是環境基礎設施的產權制度沒有建立,缺乏相關政策,沒有將城市環境基礎設施變成價格排他的準公共物品,環保產業經營者的法人地位不明晰;二是相關收費政策不完善,沒有完全按照“污染者付費”、“投資者受益”的原則建立相應的收費政策,目前的收費標準普遍偏低,而且實施效果差;三是相關稅收、土地、用電以及財政等扶持力度不夠,等等。以上政策的不到位,就很難將污染治理的潛在市場轉變為現實需求。
第四,制度實施機制不健全。除政策不完善外,中國環保產業制度的實施機制也不健全。一方面,由于違約成本較低,致使我國環保產業制度實施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失效”。例如,由于懲罰成本遠遠低于排污成本,致使許多企業受利益驅動,將污染治理設施作為應付領導或環保部門檢查的“樣子設施”,造成比“無法可依”情況更糟的“有法不依”的現實,偷排漏排現象屢禁不止。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實施者與排污者存在事實上的利益趨同關系,執法者常常成為違法者的“從犯”或“縱犯”,致使制度實施機制“軟化”。
此外,環境意識和維權意識薄弱、受傳統價值觀念影響等,與環保產業市場發展存在的矛盾也比較嚴重。
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具備了較為牢固的思想基礎,公眾的環境意識有了較大提高,表現在室內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日益增長。但由于受“各人自掃門前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等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加上我國目前還缺乏環境維權的法律和制度環境,這種環境意識還只是停留在個人或家庭需求的層次上。于是,環境意識和維權意識薄弱及受傳統價值觀念影響與環保產業市場發展存在嚴重矛盾,而且在很長時間內可能都得不到化解。
促進中國環保產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有效需求是完善市場形成的必要條件。為促進環保產業快速發展,目前政府急需做的,是如何通過體制改革與創新,將潛在需求激活為有效需求、轉變為現實需求。
首先,明晰政府職責,從根本上解決制約環保產業發展的體制障礙。
在完成環境保護目標、保證環境質量方面,政府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在環保產業市場上,政府應明晰自己是主要的需求方。只有這樣,才能將潛在環保產業需求轉變為現實需求,才能讓現在的政府和企業失靈市場轉變為完善市場或至少是準完善市場。一是要科學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責,進一步分清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的權限,找出職責的合理邊界和權限的合理比例。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中央政府能力的“有限性”而非“全能性”,適當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和能動性。例如,水體污染控制、污水處理和廢物處置可以完全交由地方來做,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跨界污染問題的處理。同時要注意,這些職責和權限要制度化,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體現。另一方面,為減少或消除個別地方政府的“尋租”機會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避免管理“缺位”,應將一定的環境許可權限等級提高。二是明晰政府和企業在環境治理中的責任,分清主體。三是建立透明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強化政府的監督職責和權利,包括加強中央環保機構對地方環保機構的監督、相關行政部門對企業的監督,防止出現新的壟斷。
其次,完善和整合相關政策,解決環保產業的法律保障問題。
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環境保護法律和政策體系,但仍欠完善。從根本上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就是要從法律和政策方面明確需求和保證需求。應在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基礎上,適時完善和整合相關政策,制定相關標準和政策。在完善和整合相關環境管理政策時,要注意處理好幾個關系:一是處理好環境產品和環境服務的關系,要將二者統一考慮,而非分別出臺政策;二是處理好部門單項政策與國家總體政策之間的關系;三是處理好國內政策與對外政策之間的關系,既不能對外資搞“超國民待遇”,也不能實施“地方保護主義”;四是所制定出的經濟政策,要能處理好政策實施成本與企業污染治理成本和利潤之間的關系。
再次,加快制定和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為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創造條件(相關報道見6月4日中國經濟時報第九版)。
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是使環保產業潛在需求轉變為現實需求的重要途徑。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方面,我國已進行了積極探索,例如,實施有獎舉報等經濟激勵措施和信息通報制度。各地應在這些經驗基礎上,開展制度實施成本較低的信息公開化工作。環境信息公開化是公眾知情權得以實現的前提,只有在獲得知情權的基礎上才能談環境監督權、環境索賠權和環境議事權。環境信息公開必須有法制保障。應在推行電子政務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基礎上,繼續完善和修訂《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及制定其他條例。部分地區在環境信息公開化方面已經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可先行動起來,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地方“環境信息公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