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有效地保護漓江生態環境,5月4日,自治區法制辦已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漓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意見稿》) 在網上公布,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意見,熱盼各界為保護漓江建言獻策。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漓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項目,經過多次討論、反復修改。
《條例意見稿》規定,除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已明確禁止的行為外,在漓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特別明確禁止了砍伐、侵占林地、燒山開墾、違規開采地下水、采砂采石、直排污水、非法捕撈、破壞地形地貌以及不合理的養殖、餐飲、建設和旅游活動等,涵蓋了可能對漓江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主要行為,提供了較為全面的保護。
考慮到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可能涉及的居民安置問題,為科學規劃保護區內居民安置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條例意見稿)》增加“根據漓江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對漓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核心景區、重點景區居民實行異地安置”的規定。
有立法專家指出,為了保護漓江生態環境,兩岸群眾也付出了極大的犧牲,如果保護與受益關系不對等,漓江兩岸的居民不能在長期的漓江保護中受益,居民們的生活水平上不來,環境意識很難提高。為此《條例意見稿)》配套以設立漓江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建立漓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并落實漓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
此外,還應建立扶助機制,自治區和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扶助為漓江保護做出貢獻的源頭、沿岸和庫區居民生產生活;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應當幫助解決就業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