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王某由中山某針織公司招用為廚房工。2004年1月13日19時,王某在針織公司三樓廚房工作時,碰到椅子跌倒而受傷,當時并無他人在場。事故發(fā)生后,王某被送到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轉市中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經市中醫(yī)院診斷為:雙跟腱斷裂傷。事后,王某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保障局在依法進行調查過程中,要求針織公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供其認為王某的受傷不屬工傷的證據。針織公司在所提交的材料中,表明“此事發(fā)生之前王某經常自說雙腳有舊患,以致行動不方便”的意見,同時亦說明“經目前了解,本廠暫未能提供舉證”。市勞動保障局根據調查的證據,認定王某的受傷屬于工傷。針織公司對認定決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維持市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評析]
本案認定的焦點在于王某與針織公司對工傷認定存在爭議時,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在工傷認定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爭議,當職工或其親屬認為是工傷時,單位可能不認為是工傷。在一般的訴訟法中,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一原則面對一般的訴訟主張是適合的。但是,工傷認定不適用這一原則。這是因為,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單位處于管理者的位置,職工對單位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大量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受傷害職工一方取證難度大。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那么職工的許多主張,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證明,這樣會導致職工工傷權益受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以上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也體現(xiàn)了勞動法律對職工人權的理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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