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是某電鍍廠員工,2006年11月在工作時由于機器發生故障,左手受傷,經住院一個月痊愈,但其一直不到單位上班。企業多次催促張某到廠上班,張某以自己享受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為由拒絕上班,請問張某的做法對嗎?
[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暫時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的期限。《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條例》規定的一般不超過12個月,并非每一個工傷職工都需要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而是要按照《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和根據傷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張某負傷住院治療后是否痊愈、應享受多長時間的停工留薪期,應由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出具相關證明,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認,張某所在的單位可根據有關的機構確認來決定員工的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