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馮某在工作間隙,因正建的房屋坍塌被砸傷致殘,狀告房主和雇主要求賠償,1月8日,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房主和雇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共計賠償36000余元。
2007年4月,房主劉某與李某簽訂建房合同,由李某組建的建筑隊承攬劉某家三間平房和門樓的建造工程。后李某又將房頂的澆灌工作,分包給王某組建的澆灌隊。民工馮某受雇為王某澆灌隊負責運料工作,約定日工資30元。4月16日中午,該房屋進入澆灌階段,李某的建筑隊也在建造門樓。當工人用震動棒對房頂震動時,正在建造的門樓突然倒塌,恰好將在工作間隙坐在門樓前打撲克的民工馮某砸傷,眾人馬上將馮某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馮某左、右腓骨及7、8、9肋骨骨折,花去醫療費共計10317元,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為賠償問題,房主劉某、雇主王某及李某互相推諉,馮某無奈,將三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
另經法院查明,李某的建筑隊和和王某的澆灌隊均無相應資質。
法院認為,原告馮某為被告王某的澆灌隊工作,雙方形成的是雇傭關系,雖事故發生在工作間隙,但仍可認定馮某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傷害,雇主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主劉某作為發包人,選任沒有資質的建筑單位為自己建房,李某作為分包人,把澆灌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王某,兩人主觀上也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三人之間依法應互負連帶責任。馮某作為成年人,明知在施工的門樓前逗留,有一定的危險性,卻在此打撲克,對自己受到的傷害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方過錯大小和原告要求的合理部分,故判決劉某、李某、王某分別賠償馮某8755元、15323元、12556元,并互負連帶責任。馮某自己則承擔10%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