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廠是一家大型國企,企業文化活動多年來一直搞得很好。今年5月,在廠里兩年一次的職工足球賽中,一名職工在比賽過程中受傷,左腿股骨骨折。經醫院幾個月的治療,現已康復出院。請問,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
李 寧
李寧同志:
你所反映的情況不是個別的,過去有,現在有,今后還會有。本刊也曾多次接受過類似的咨詢。需要注意的是,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范圍界定得十分清楚,你廠這位職工的情況既不符合典型工傷的7種情形,也不符合視同工傷的3種情形。但是,籃球賽是廠里舉辦的,屬于企業行為。過去全總曾對這種情況有過規定,即廠里舉辦體育活動,職工因參加而受傷,應享受工傷待遇。現在這項規定尚未明確廢止,因此,我們認為這名職工受傷應算工傷。但最終能否被認定,需由社會保險機構決定。
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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