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姓陳,今天向您咨詢一個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有一個侄女,今年19歲,在一家食品廠打工。今年3月31日剛上班,同班組有兩個年輕人打賭說:只見過攪拌機攪面的樣子,沒見過攪人是什么樣子。其中一青年指著我剛上班的侄女說:你把小陳扔進攪拌機攪攪不就知道了。另一青年打賭說:你敢把她扔進去嗎?那個青年說:敢。他不由分說就把我侄女抱起來扔進了攪拌機。隨著我侄女一聲慘叫,人就被攪拌機攪了進去。一青年見勢不妙,趕忙伸手往外拉人,可是連自己也被攪拌機卷住攪成重傷……切斷電源后,我侄女已慘死在攪拌機內。目前,打賭的兩青年一個已被刑事拘留,另一個正在醫院搶救治療。我們親屬找廠方協商解決侄女的后事問題,廠方認為我侄女不屬于工傷,不同意拿錢辦侄女的喪事和進行補償。請問,我侄女在上班時遭遇不法暴力侵害致死,到底屬不屬于工傷?企業有沒有責任進行補償?
讀者:
老陳 老陳同志,你好: 首先,我們對你親屬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和慰問。關于你侄女在上班時遭不法暴力侵害致死是否屬于工傷問題,假如事實如你說的那樣,應該屬于工傷。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你侄女上班時因暴力致死,既符合上述第三條的情形,也符合上述第一、二條的情形,所以應當屬于工傷。
企業若不認為是工傷,那就看看當時有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因為該條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治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據你所述,你侄女之死是因為青年人打賭造成的,看當時你侄女有沒有參與他們的打賭。若參與了,是自己愿意配合讓他們扔進去的,就違反了該條第一款的情形,就不屬于工傷。但一個人是不會輕易拿自己的性命開玩笑的,所以這種情況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從你講述中得知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相信事實終會查個水落石出,此事會依法得到公正的處理。
關于企業能否給予補償問題。本案既是一起勞動(民事)案件,同時也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根據《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豫政〔2003〕5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民事傷害賠償。獲得的民事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統籌,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已墊付了工傷保險費用的,當事人獲賠償后應當償還墊付的費用。
據上可知,你侄女辦喪事所花費用及應得賠償在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辦結前,企業可適當墊付,待結案后一并結算處理。該問題你可先與企業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你可向郾城區人勞局、郾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仲裁,相信法律會給你一個公道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