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與現行工傷保險政策相比有七大變化。
變化一:首次納入鄉鎮企業和個體戶新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將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覆蓋范圍涵蓋了所有企業,特別是將鄉鎮企業納入了統籌范圍。同時,第一次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險的范圍,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變化二:認定范圍延至上下班途中 新條例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延伸到“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對于受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的,不僅取消了原“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而且不受事故責任的限制,即職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為工傷。
變化三:管理上更加規范嚴謹 新條例強化了“管理”和“法律責任”的程序設計和時效性,對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的“鑒定申請”、“提交材料”、“受理”和“時效”要求都作了十分詳細的規定。
變化四:指定醫療機構可任選兩家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北京市有58家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工傷職工可任選其中兩家進行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方可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報銷。
變化五:工傷認定有了時限要求 對用人單位而言,它對工傷認定提出了時限要求,其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
變化六:設立兩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 新規定增加了經辦機構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使勞動能力鑒定更加公開和民主,還設立了勞動能力鑒定兩級鑒定機構,即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明確傷殘復查、鑒定的時間規定,即距上次鑒定1年后,工傷職工在傷情發生變化時,可申請復查鑒定。
變化七:服刑期取消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人們所關注的工傷保險待遇,雖然待遇支付和標準基本不變,卻增加了工傷醫療管理的“三目錄”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調整機制,取消了勞教人員勞教期和犯罪人員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規定,明確規定了職工勞動關系變更時的工傷保險關系的處理辦法。據了解,新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本市還將出臺八個配套文件。12月6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還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宣傳周活動,當天上午9點-11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王東進副部長將上網(www.bjld.gov.cn)在線回答網民提問。
工傷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職工如果對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核準結論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與企業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發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新條例中對工會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如何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具體地說,一是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督促和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三是幫助和指導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四是參與工傷保險勞動爭議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在程序上和實體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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