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朋友張在一家私營建筑公司打工,2007年3月的一天,工頭安排他在工地上搬運鋼筋,被高處落下的跳板砸傷腰部。由于該公司只給幾個工頭上了工傷保險,一般工人沒上。因此,該公司在為張辦入院手續時,將其填寫成一名工頭的姓名。治療期間,老板曾向張告知改名的原因,希望其配合,張沒異議。2007年8月,張以工頭的名義,與老板簽訂了調解協議,拿到3萬多元的一次性賠償。
后來,張覺得這個賠償額度低于其預期,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老板侵犯其姓名權為由索賠19.5萬元。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因張在工傷治療期間沒對老板改換他的姓名提出異議,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訴訟被駁回。請問張工傷后配合老板改名換姓騙取工傷保險,自身權益受損還能挽回嗎?
王 偉
王偉先生:
張所在私營建筑工程公司老板只給幾個包工頭上了工傷保險,說明他對《工傷保險條例》是了解的,也知道上了工傷保險才能合法經營;但他為了省錢,就在員工人數上做文章,少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這種情況并非個別。
張配合老板騙保是錯誤的,法院按張的訴訟理由所做的判決也是合法的;但是,現在張要挽回自己的權益,還是有可能的。因為張真正所需的是工傷待遇,而不是姓名權益,如果繼續主張姓名權益,二審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應走工傷索賠之路。何況,此前張已經拿到的3萬多元一次性賠償,是以工頭的名義得到的,這是非法所得;現在,張完全可以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依法爭取工傷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張應據此向老板提出賠償要求,如老板不按規定項目和標準,少支付賠償費用,張可依法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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