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算不算機動車?下班途中被火車撞死算不算工傷?虹口法院對此做出一審判決,火車屬于工傷賠償范疇,區(qū)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應重新做出工傷認定。昨天記者獲悉,原告拿到了工傷錢款。
2004年6月,趙先生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途經鐵路道口。因火車即將通過,道口的柵門已被關閉,趙先生打開關閉的柵門,推車穿越鐵道,被火車撞倒致死。
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趙先生所在單位向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認為這不屬于工傷。該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及進行工程專業(yè)的輪式車輛”;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解釋為:“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由此,火車不屬于機動車,所以,趙先生的死亡不屬工傷。
趙先生的妻子認為這一決定是對機動車概念的錯誤理解,遂以原告身份,向虹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虹口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的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對火車、輕軌、地鐵等軌道交通活動沒有效力,因此才對其他交通工具的概念未明確界定。而《工傷保險條例》并不排除其他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征的交通工具。在理解“機動車”含義時,不應機械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機動車概念,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機動車含義,應作符合客觀現(xiàn)實的解釋,“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僅包括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還應包括軌道交通的火車、地鐵和輕軌等交通工具,以體現(xiàn)對遭受職業(yè)傷害之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被告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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