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內,不服工傷行政認定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其中多數是企業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有異議。據統計,筆者所在的昆山法院2005年企業不服工傷認定起訴的,占所有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的60%,2006年甚至達到了80%。這其中很多是由于企業對工傷認定條例存在著如下認識和理解上的偏差。
違反工作制度不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張某下班途中遇車禍受傷后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作出工傷認定,其所在公司認為張某系提前下班,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應認定為工傷,故提起訴訟。
[解讀]現行適用的《工傷保險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于2004年1月1日施行,該條例中的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而原有工傷認定所適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造工作的;(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照上述新舊兩部法規的規定,不難看出新法對工傷認定的情形的設定更為科學規范,對勞動者而言也更為寬泛。特別是目前在工傷認定中占很大比例的上下班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工傷認定中對違反了上下班作息時間等規章制度是否可認定為工傷產生歧義,歸其原因在于原有規定中的“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而現有規定只要求在“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不再對時間和路線有特別強調,即如果職工提前下班或上班遲到,只要是符合上述規定均可認定為工傷,而其遲到及早退的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予以處罰,但不能成為不予認定工傷的抗辯理由。
“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是工傷
[案例]王某系某外資企業員工,2005年5月12日,在下班途中,騎二輪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交警部門查實王某系無證駕駛,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并對其無證駕駛的行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200元的交通行政處罰。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王某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企業以王某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為由,不服工傷認定而提出行政訴訟。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痹摋l規定中的因犯罪而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應當以法院、檢察院有效法律文書認定的犯罪為法定情形,且該犯罪行為與職工傷亡具有因果關系;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而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應當以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為法定情形,且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職工傷亡具有因果關系。
上述案件中,王某雖然無證駕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公安機關僅對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對其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即公安機關未以法律文書的形式來確認王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即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而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無證駕駛已不再屬于該法所規范的內容。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王某以工傷認定符合法律的規定。
混淆工傷鑒定與工傷賠償的關系
[案例]朱某于2005年2月3日在工作時受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受傷作出了工傷認定,同時,其所受傷經工傷鑒定為五級,朱某所在企業認為其所受傷害構不成五級傷害,因此,對工傷認定提出訴訟。
[解讀>工傷鑒定是確定勞動者工傷賠償標準的依據,對工傷鑒定存在異議并不影響對工傷的認定,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所列明的七種情況,而只有在當事人被認定為工傷后,其才開始啟動工傷賠償程序,工傷認定是工傷賠償的前置條件,工傷賠償中所需要的諸如工傷鑒定等程序并不導致對工傷認定的改變,本案中的企業混淆了工傷認定與工傷賠償的關系。
上一篇:單位文體比賽職工受傷屬工傷
下一篇:索賠難:傷殘者的雪上之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