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該《意見》對法律未明確規定或有歧義的規定作了具體的界定。
《意見》明確規定,認定職工工傷的“工作原因”是指職工所受事故傷害是因其從事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或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時所致。同時指出,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或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比賽等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因工作原因。還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容易引起爭議的工傷認定條件作了較為明確的說明。此外,《意見》對事實勞動關系認定更加簡便,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社會保險費證明,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招工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