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們是浙江溫州的一家大的服裝生產單位。2004年1月開始申報參加工傷保險,但一直未繳費。2004年12月份一次性補繳了全年的工傷保險費用。期間,在2004年6月時我單位發生了一起工傷事故,社保機構認為我單位是在12月份才參加統籌的,不同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嗎?
浙江溫州 張麗
張麗女士:
你好。現實生活中有種看法“既然讓我補繳了,那就應當把已經補繳費期間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這個想法可以理解,但并不正確。參保的主要標志是繳費,沒有繳費不能認為已經參保。補繳費與正常參保繳費也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完全等同。工傷保險保的是用人單位的事故風險。如果用人單位都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才繳費參加工傷保險,只要把前面的費用補繳了,已經發生的工傷事故也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這就和工傷保險保事故風險的基本理念不相符合了。工傷保險基金也將無法享受,因為做的都是“賠本的生意”,未能發揮互助共濟的功能。從另一個角度說,補繳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有些時候用人單位還要支付滯納金,甚至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罰。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規的規定,補費還是不補,并不是用人單位的自由。有些地方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參加工傷保險的,對以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主要指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津貼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樣的規定可以更好的保護職工的權益,也有利于調動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因此如果地方上有這樣的規定,則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而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的,則一定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要注意的是,參加工傷保險(已經交費)后,又欠繳工傷保險費的,補繳欠費后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根據之前就沒有參保而補繳費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分析。
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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