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30日內,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我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統一格式)。
(二)工傷報告。
(三)醫院初次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附復印件一份)。
(四)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五)企業工商注冊證明(企業基本情況、到工商局打印)。
(六)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
(七)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面材料)。
(八)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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