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7月,在鞋廠工作的小花因診斷為職業病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小花相信工廠作出賠償的承諾,沒有申請工傷認定。2003年3月小花出了院,經鑒定屬九級傷殘。在賠償標準上,雙方有不同意見,調解不成。小花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便提起勞動仲裁。但卻被工作人員告知:申請超過時限,不予受理。
[分析]
工傷認定是證明勞動者工傷的重要證據,實踐中,勞動者沒有進行工傷認定的,勞動仲裁部門往往不受理工傷賠償請求。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小花由于輕信工廠,在工廠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時,自己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導致申請被駁回,無法提起勞動仲裁追索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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