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1月卞某進入一家餐館從事電工工作,雙方簽訂了二年的勞動合同至2006年1月結束。2004年11月底卞某在一次維修電路的操作中發生了意外,經鑒定為傷殘十級。 2006年1月合同到期卞某不愿續簽合同,要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2004年9月至11月底的加班費和節假日6天的調休工資。公司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多次與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卞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卞某稱他發生意外后,經鑒定為傷殘十級。現在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應該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2004年9月至11月底的加班費和節假日調休工資。
公司認為根據勞動合同的條款約定申訴人未喪失勞動能力,故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法應由工傷基金支付,不應由公司支付。因為公司為卞某按時繳納了社保費,所以按規定有些費用不應由公司承擔。
至于加班工資問題,公司稱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加班須事先申請,填寫申請單,經公司同意后方可加班,且公司安排在三個月內予以調休,如三個月內未能安排的,以折算工資作為補償。
根據考勤統計及卞某提供的加班申請單9月至10月的加班時間為71小時,該統計表經總經理簽字公司予以認可。卞某稱11月1日至30日加班30小時但未提供加班申請單及相關證據,因此公司無法確認加班事實。公司對節假日6天的調休工資支付無異議。
[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雙方勞動合同簽至2006年1月,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卞某在2004年11月發生工傷并經鑒定為傷殘十級,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至于加班費的問題,則應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符合辦理加班手續不違背程序操作的,且單位 也表示認可的,包括節假日的6天調休工資公司愿意支付的,雙方對此無異議,仲裁委予以支持。
仲裁委因此裁定,公司應支付卞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9月及10月的加班工資和節假日6天的調休工資,對申訴人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分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十級,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工傷待遇?因用人單位已為卞某繳納了社保費,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人員可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屬7—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卞某可以從保險基金中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故其還要求公司支付這筆補助金顯屬不妥。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那情況就不一樣了,這筆工傷待遇費用的支付就是由單位全部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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