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深圳某公司的一名營銷經理,2006年11月27日,為了談生意在上班時間陪客戶到飯店吃飯,我從飯店出來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來,造成身體多處受傷,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請問我這種情況下的受傷勞動行政部門是否予以認定工傷?
深圳 王先生
王先生:
你所述情況原則上不予認定工傷,這種情況一般應先追究飯店是否有相應的民事責任(比如飯店的出行道路上有無障礙物或特別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慮企業內部制定的合法的崗位職責中是否針對營銷人員有“陪吃陪喝”的崗位要求,如果的確有,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5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則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此類案件的關鍵在于“陪客戶吃飯”是否作為工作內容進入企業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如果企業通過合法程序(如召開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確立了“陪客戶吃飯”的合法合理性,根據條例應該認定為工傷。
達一
上一篇: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公司團年飯后溺死溫泉難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