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又稱職業傷害,指職工在生產勞動中所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人身傷害,包括事故傷殘和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 目前認定工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和各省的文件。下面,通過幾個案例談談工傷的認定。
1.2003年4月15日,遠成公司安排本單位保安姚宇到火車站西貨場看守貨車上的貨物,看守時間為當日19點30分至次日8點。16日凌晨4點20分左右,姚宇因在貨場第二道和第三道鐵軌之間睡覺,被81331次貨車撞傷。姚遂訴至法院。
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為工傷。“工作場所”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本案中,貨場雖不在本單位,也視作工作場所。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夜間貨物看守工作,其間該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在工作崗位上擅自睡覺,結果被貨車撞傷。盡管該勞動者對自己的受傷有一定過錯,但這種過錯并不能改變其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這一基本事實,也不能對其所受工傷的性質構成根本影響。換言之,工傷認定采“無過錯原則”即即使單位對傷害的發生無過錯,過錯在勞動者,只要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仍認定為工傷。
2.2004年12月11日下午6時許,某公司職工張某騎摩托車下班途中被一汽車撞傷,汽車司機肇事逃逸。事發后,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作了責任認定,認定張某無責任。后張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
分析: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是工傷認定中一個典型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算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這個案例條件變一下,結果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1)如果責任認定書下來,張某對事故付主要責任,算不算工傷?答曰:算。事實上,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就應認定為工傷,這里不管這種機動車事故發生在城市街道還是發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
(2)如果張某醉酒駕車導致車禍,自己受了傷是否算工傷?答曰:不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不算工傷。這里不在于誰承擔什么責任,重要的是員工的醉酒狀態導致了傷亡。
(3)如果張某步行上班,被某人騎自行車撞成傷害算不算工傷?答曰:也不算。非機動車事故受傷不是工傷如因人力車、自行車、馬車等造成的傷害事故不在工傷之列。
3.張某系某實業有限公司員工,2003年9月28日中午12點下班前,她因高血壓疾病突發而出現手臂顫抖、無力的癥狀,隨后其到洗手間時,因高血壓疾病突發暈倒,送醫院救治于手術后不治身亡。勞動局不認為是工傷,張某遂訴至法院。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本案中,張某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款第一項的規定,應視為工傷。法院判決撤銷了勞動局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款中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僅僅指職業病。另外,勞動社會保障部還進一步對“48小時之內”進行了明確,即“48小時之內”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4.李某是某市建筑公司施工員,在某建筑工程工作期間,于2003年11月28日與曾在同一工地做工的同鄉王某因工資問題發生爭執。11中午月29日凌晨,李某發現王某在工地徘徊,因認為其有偷竊鋼材而與他人一起將王某送至派出所。當天中午,王某的妻子得知此情況后召集近10人來到工地與其理論,雙方大打出手,雙方均有人負傷,李某被打成重傷,李某遂提起工傷認定。
分析:職工被人打傷,也是工傷認定中的一種典型情形,依據的法條有以下兩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三項:“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與第16條第一項:“職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其中,違反治安管理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打架斗毆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本案就是屬于這種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退一步講即使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打架受傷,也不屬于工傷。
工傷的認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事情,實踐中的情況更是多種多樣,本文只是選幾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對工傷認定做一個簡單的說明。作為企業來說,預防工傷才是重中之重,企業可以通過加強管理或買商業保險、聘用勞務公司人員來規避工傷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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