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企業(yè)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7年1月19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應負擔原告劉某相關工傷待遇費用,向劉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79978.61元。
劉某系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的職工,被告依法為劉某辦理和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2004年12月12日,劉某在下班途中撞上橋護欄,造成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先后進行了兩次顱腦手術。2006年8月1日,經泰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八級傷殘。同年9月,劉某向泰州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費用。之后,由于劉某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遂涉訴。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其已為劉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劉某花費的醫(yī)療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已為原告辦理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原告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范圍,應當向工傷保險機構要求支付。至于有關工傷待遇的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履行該義務,應由其負擔相關工傷待遇費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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