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2006年11月22日,李某在老鄉的介紹下,到北京一家工地去做電焊活。當天,李某就和包工頭取得了聯系,雙方就工資待遇、工作時間等問題進行了簡單的交流,包工頭讓其第二天到工地來試工。第二天,李某到工地試工,經考核,李某的電焊技術基本合格,包工就決定用他,當天,李某在工地干了一整天。
李某正式上班的第二天(11月24日),一個天大的災難突然降臨到他的頭上,差點讓他丟了性命。當天早上6點多天還沒亮,李某從租住的地方坐車趕到工地,摸黑走到堆放安全防護設備的二樓工地,因為單位有要求,早上7點鐘點名的時候,所有工人必須穿戴防護設備。由于二樓工地沒有照明設備,只能借助外面的一點燈光照亮,李某在上到二樓找防護設備的時候,一腳踏空,從二樓摔到地下一層的電梯井里,顱腦嚴重受傷,大腿骨折,當時就人事不省了。直到駐地工人上班的時候,才發現了處于休克中的李某,工人們立刻向工地管理人員報告,并把他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在住院期間,單位在李某家屬的多次強烈要求下,才拿出3萬元交到醫院,給李某做了手術。
事情發生之后,李某家人要求單位給予一定的賠償,但是單位方面根本不予理睬,無奈之下,李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申請工傷認定過程中,由于缺少勞動關系證明以及診斷證明書,勞動部門下發了《補正通知書》,要求提供勞動關系證明以及診斷證明書。由于李某是上班第二天發生的工傷事故,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甚至連出入證都沒有,所以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第一次仲裁時,李某以工程總包方為被申訴人,要求確認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總包方在庭審過程中出具了分包協議書,以及包工頭出具的證言,證明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來,李某又以分包人為被申訴人,要求確認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提交了總包方提供的分包協議書和證言。在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以未辦理入職手續,本人系工頭私自招用為由,拒絕承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最終,仲裁委員會根據李某提供的證據材料,確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李某受傷近8個月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一方沒有上訴,該判決生效。
在確認勞動關系之后,李某到醫院要求出具診斷證明書,本以為可以很迅速解決的問題,卻因為拖欠醫療費等情況的存在,院方考慮到自身的風險,一直拒絕出具診斷證明書,最終在補交了醫療費之后,院方才出具了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在取得勞動關系證明和診斷證明書后,勞動部門重新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但由于缺少事故發生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考慮到最后可能對李某不利的認定結果,勞動部門提出進行調解,以盡快落實相關的待遇。最終,在勞動部門的居中調解之下,李某獲得了8.5萬元的賠償金。本案最終解決,距離事故發生已一年多的時間。
黃律師點評:
李某的工傷認定案件,是非常特殊,也非常具有典型意義的工傷認定案例,如果繼續堅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下去,則很可能出現冗長的訴訟程序,給工傷職工帶來的不僅僅是經濟上壓力,精神上的考驗更是嚴峻的。綜合來說,農民工工傷維權之所以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于證據的稀缺。證據是展現案件事實的唯一依據,只有經過證據證明的事實,才能作為法律事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證據是所有訴訟行為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在筆者所接待的許多農民工中,他們都會詳細地向筆者陳述案件發生的始末,但是當筆者問到他們有沒有證據證明他所說的情況是真實的時候,他們只是強調事實就是他們說的那樣,但自己沒有任何的證據。難以舉證,導致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以李某的案件為例,造成農民工證據缺乏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首先是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對來自單位的證據不注重收集,對自身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沒有一定的防范意識。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為了企業發展及管理的需要,會采取一系列措施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類似于工作證、工作服、工資條、招工表、考勤表、工作記錄等都可以作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然而,由于缺乏基本的風險防范意識,絕大多數勞動者并沒有認識到這些物品的重要性,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沒有很好地保護好此類證據,造成在發生爭議時的舉證不能,因此而承擔敗訴的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的故意違法是造成證據缺乏的主要原因。目前,農民工所在的都是一些勞動密集型行業,以建筑業為最。這些行業在管理上較為混亂,沒有嚴格的用工制度,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勞動者,都是由包工頭直接招用,根本不存在辦理任何手續問題,也不給任何證據,工資也只是年底以現金形式發放,更不用說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其他勞動糾紛,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
第二,維權成本較高,超出勞動者的承受范圍。維權是需要付出成本的,這里的成本主要是經濟上的成本,也包括精神成本。對于勞動案件而言,目前北京市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一個程序的代理費的起點至少是1000元人民幣。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精力上,都處于弱勢地位,而且一般情況下,單位的違法行為都是群體性的,所以如果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單位為了制止將來可能發生的類似爭議,會將程序進行到底,直到將勞動者拖到妥協的程度。維權成本的居高不下,使普通勞動者對法律望而卻步。
訴訟周期過長,也是勞動者維權過程中不得不面臨的尷尬問題。以李某的案件為例,僅勞動關系確認程序就耗費了近8個月的時間,而這僅僅是工傷案件處理的第一個環節,此后還可能面臨著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等多個程序,根據筆者的粗略計算,一個工傷處理案件,如果必須進行所有的法律程序,則耗費的時間至少將達到4年的時間。如此漫長的處理過程,勞動者在面臨多重壓力的情況下,不可能完成所有的程序,不得不選擇放棄或者妥協。
個人認為農民工維權難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社會對農民工維權的投入力度不足。我國的《勞動法》以及相關立法雖然將進城的農民工納入到法律調整范圍之內,但農民工就業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其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力度不足。農民工權益保護的話題近年來被社會所廣泛討論,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社會對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關注的不足。另外,有關機關在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缺位,也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素。國家行政權力的分配,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特征,行政職權的劃分也是確定各自職責的依據。不用說對農民工,就是對一位法律專業人士而言,也只是對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責劃分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對其中的詳細劃分并不清楚。勞動者在產生爭議之后,經常在各個機關之間疲于奔命,最終往往是因為涉及到多個部門的職權劃分不清的問題,造成爭議無法得到解決。因此,筆者期望全社會能夠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給予更多的關注。
李某案件雖然處理過程較為漫長,反映出的問題也較多,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也為廣大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一個思路,突出表現在勞動關系確認方面。從該案的處理我們可以看出,李某與分包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首先是以總包方為切入點進行的,通過該種手段,取得勞動者不可能掌握的證據材料,再重新啟動勞動關系確認程序。這一處理方式,使得勞動者具有了一定范圍內的主動性,能夠最大程度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要依靠勞動者自身法律意識的提高,但最為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律的途徑,加強對用工行為的管理和規范,同時,還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
上一篇:用人單位拒報勞動者工傷事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