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汪某系從部隊轉業到地方的汽車兵,1989年到某省貨運零擔公司當司機。1994年11月10日在運貨途中違章行駛將農用汽車撞倒在公路旁,造成右手功能完全喪失。為了不影響被訴人安全生產達標,某省貨運零擔公司拒絕上報工傷事故,進行工傷鑒定,同意報銷全部醫療費用。醫務期間工資照發。
[分析意見]
勞動者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積極組織人員搶救,及時報告,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進行工傷確認。勞動部門確認為工傷,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根據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10月10日《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第6條規定:如果負傷職工據理要求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進行工傷確認,而所在單位未向勞動部門申報,因此發生的爭議,仲裁庭應予受理。仲裁庭委托某省勞動廳進行工傷確認,確定申訴人汪某系因工負傷;鑒于汪某已經醫療終結,遂又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委托進行工殘等級鑒定,鑒定為工傷5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經驗教訓]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權,如果負傷職工經企業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進行工傷確認,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而企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傷待遇,職工可申請仲裁。仲裁機關應立案受理,如果負傷職工據理要求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進行工傷確認,而所在單位未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因此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例》有關規定委托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確認,然后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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