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XX在到單位上班途中遇到車禍,雙腳被撞傷,經交警認定對方肇事司機負全責,后來申請單位給予XX工傷待遇時,單位說當初與XX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寫明“工傷概不負責”,單位也沒有給她買工傷保險,況且,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請問:單位的這種說法對嗎?
【分析】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妻子所在單位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謂的“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該條款屬無效條款。你妻子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有權享受工傷待遇。但由于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你妻子的工傷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不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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