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孫某于1991年在龍灣公司(后改為龍府公司)做力工,日工資10元,雙方沒簽訂勞動合同。1991年11月8日下午,孫某在維修省政府家屬樓時,五樓的拐角處有兩個窗口相隔約一米左右,孫某為省事,違反規定,從五樓一個屋的窗口往另一個窗口跳,墮下摔成重傷。龍府建筑公司隨即將其送至市第五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右肘關節粉碎性骨折,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腳關節骨折。住院治療未終結。至1993年,龍府建筑公司停止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1994年11月份以后,孫某欠市第五醫院5624.39元。1995年3月,被訴方提出不再支付醫藥費。
[分析]
孫某在工作過程中負傷,是屬因違章作業造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工傷范圍,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經市法院法醫室鑒定,孫某為右肘僵直、右懷關節僵直骨盆骨折,其中右肘關節可實行人工關節術,費用計5000元。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七級傷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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