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王師傅是某機械公司的一名鉗工,在2005年年滿六十周歲退休。退休后,公司仍聘用王師傅從事原先的工作。2006年某日,王師傅在公司工作時,不幸右手手指被壓斷,造成粉碎性骨折。傷愈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王師傅據此與公司交涉,要求按工傷處理,享受工傷待遇。公司則認為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同意王師傅的要求。
[案例分析]
首先,王師傅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員,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王師傅與用人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方面參照上海市在職職工標準執行,本案適用勞動仲裁程序。
其次,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在本案中,王師傅為九級傷殘,單位應該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支付王師傅負傷前月工資額10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返聘離退休人員時,應注意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同時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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