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謝某患先天性心臟病,2004年7月15日病發住院,出院時被囑咐繼續服藥并到上級醫院進一步接受治療。謝某出于生計,10月19日進入某電器公司工作。25日上午10時,謝某上班時身體不適,去醫院就診,在治療過程中突然神志不清,經搶救無效于當天12時死亡。謝某的父母料理完兒子的喪事,向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謝某的死亡屬工傷。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后,認為謝某之死系先天性心臟病發作所致,并無工作上的原因,不屬工傷。謝某的父母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復議后維持了社會保障局的認定。謝某的父母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其子謝某的死亡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的情形,應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