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于某是某焦化廠工人,1996年10月20日當班期間,經過廠區內鐵道路口,被正在作業的鏟車刮倒后壓死。根據被訴人廠規規定,機動車輛在廠區鐵道路口作業時,應當設置安全標志牌和安全監督員,確保作業安全。但在于某經過鐵道路口時,鏟車作業既未設置安全標志牌,更未設置安全監督員,致使于某被鏟車刮倒后壓死。事故發生后,被訴人未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在申訴人周某的強烈要求下,被訴人口頭答應按工亡處理,之后又后悔,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因工傷認定、落實工亡保險待遇引發的勞動爭議。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發布、10月1日起生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職工意外傷害、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訴人周某之夫于某之死發生在生產工作時間及廠區范圍內,直接死因為鏟車作業不安全,符合因工死亡的條件。為了及時調查工傷事故、進行工傷認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勞動部發布的上述《試行辦法》分別規定: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上述其他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本案被訴人在職工于某死亡事故發生后,不及時報告,出爾反爾,推卸責任,使工傷認定和善后處理受阻,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保護職工權益。該《試行辦法》規定,工傷職工家屬有權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即工傷職工家屬應當在法定時效內及時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對企業瞞報、不報工傷情況的,工傷職工家屬有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申請的權利;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時效內,及時對報送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組織調查取證,進行工傷認定。本案申訴人具有較強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在被訴人不承認其夫于某為工亡的情況下,及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使于某因工死亡認定及工亡保險待遇等問題得到公正合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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