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06年3月4日,喝過酒的劉藝駕駛著自己改裝的三輪車送完報紙返回單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認定劉藝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同年7月3日,勞動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認為劉藝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不予認定工傷。對于勞動部門的認定,劉藝的代理人認為,勞動部門的行為屬于代替其他行政機關執法,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作出評判,因此勞動部門的認定是嚴重違法的無效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傷亡不認定為工傷,但是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后,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已經不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由于治安管理規范的變化,在全責交通事故中傷亡的員工也將可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分析]
案件爭議的焦點酒在于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其中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傷亡不得認定工傷”的規定,對應的是當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就被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予以處罰。
但是,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頒布實施,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被廢止。在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已經不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范圍,也不能再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也就意味著,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謂“違反治安管理的傷亡不得認定工傷”的規定中,不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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