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某于1940年7月出生,1997年10月退休后于2001年左右被廣州市一家監理公司聘用。該監理公司為吳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2005年6月8日上午,吳某騎自行車外出辦事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傷重死亡。2005年9月,吳某家屬向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填寫了《來訪登記表》,并提交了監理公司的函,以及吳某的工作證、名片等材料,申請認定吳某受傷死亡為工傷。同月,市勞動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吳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是適格勞動者,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認定為工傷。吳某家屬不服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向廣州市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未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從事勞動,也沒有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職工不是勞動者。《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吳某退休后已不是上述辦法所規定的單位職工,不應當再適用上述規定。市勞動保障局認定吳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是適格的勞動者,屬適用依據錯誤,廣州市法制辦遂作出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并責令市勞動保障局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對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的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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