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于1999年7月19日受聘于被告,2005年5月1日,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原告從事車間副主管工作。2005年3月16日,原告在日常工作中受傷。2005年6月13日,《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原告的受傷屬工傷。2005年8月3日,深圳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評定原告為十級傷殘。2006年1月14日,原告所在車間加工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因此,被告于2006年1月24日辭退了原告,未支付原告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的工資共6368.76元,也未退回風險金2000元。
2006年2月20日,原告向S市L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2006年5月30日,仲裁委做出裁決,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L區一審法院。
[案情分析]
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五十個月,六級計發四十個月,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八級計發十五個月,九級計發八個月,十級計發四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十個月,六級計發八個月,七級計發六個月,八級計發四個月,九級計發二個月,十級計發一個月。”
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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