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4月28日,深圳某運輸公司司機張生在佛山市運輸公司貨物時,與佛山××公司職工李生駕駛的一卡車在佛山市一環路追尾發生交通事故,當場身亡。張生所在單位深圳某運輸公司已繳納工傷保險費。張生戶籍在湖北省,屬于農村戶口,事故發生前在該公司已打工兩年半。
[分析]
根據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來看,本案例受害者張生的親屬,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獲得侵權人的民事賠償,即雙重賠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肇事者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侵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二,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社會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笫三項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豆kU條例》第二條笫一款及其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規定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與工傷職工與交通事故侵害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這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對工傷職工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
第三,我國法律承認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但法律并無規定當事人僅可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受到傷害”應是包括交通事故在內的各種人身傷害,只要職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管是職工個人的原因還是第三者的原因,也不論過錯與否,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因為我國工傷的認定,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規定的第一款是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因此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處理。另外,該規定從另一個角度明確了發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損害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第二款是規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工傷事故是由交通事故侵權引起的,只要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是指該用人單位的人,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
這就從法律上承認了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是能夠競合的。但是,不管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其他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因交通事故而引發工傷的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法律沒有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交通事故侵權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因此不得要求勞動者先向交通事故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法律并沒有賦予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因侵權引起工傷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所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要求工傷職工必須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從工傷職工應享有的保險待遇中扣減其從侵害人處獲得賠償款項。
當然,勞動者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賠償標準、歸責原則、法律適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別的。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失,其應得的保險待遇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人身損害賠償則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法定歸責原則、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過錯、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以及侵害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主要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由于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侵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在兩者發生競合時,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救濟方式,也沒有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所以,工傷職工張某因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時,其直系親屬既有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交通事故侵權人索賠,即權利人可以享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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