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經常外出工作,不可避免要遇到事故,特別是交通事故,造成車毀人受傷,甚至死亡。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職工該不該算工傷呢?日前,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出差被車撞傷算不算工傷所引起的勞動爭議,判決職工是工傷,職工應該享受工傷待遇。
劉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人員,經常出差在外。今年1月25日,正值春節之前,劉先生與司機開車外出到河北省辦一件急事。汽車剛開進河北省,便發現汽車有故障,隨后司機下車檢查故障到底在哪里。劉先生很著急,也下車隨司機一同檢查。
由于劉先生在車的左面檢查故障,靠近路中央,時常有車輛從他身邊駛過。從他的身后開來一輛中巴車,把劉先生剮倒,造成劉先生左腿骨折。此后,劉先生住院兩個月。當時,劉先生所在的公司為劉先生支付了醫藥費。當地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證明,認定劉先生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劉先生回到單位后,要求單位認定自己為工傷,但單位不給劉先生認定工傷。雙方爭執不下,最后,只有讓法院作出判決。單位的說法是,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中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眲⑾壬皇窃谏舷掳嗟囊幎〞r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所以不能認定劉先生為工傷。而劉先生也拿出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中的第八項就是,“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劉先生認為,根據這一項,就應該認定工傷。法院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證明、道路交通的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支持了劉先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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