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協勤上路值勤時遭遇車禍,人事部門和勞動部門都不受理她的工傷申請。1月22日,渝中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協勤的身份再次成為尷尬的爭論話題:一說是勞動者,一說是公益性義工。
田明芳原是重慶市義務交通管理協勤八支隊的隊員。她在法庭上稱,2006年3月27日,她正在江北區(qū)五里店轉盤上崗值勤時,被一輛突然駛來的人力車撞傷,至今走路都受影響。324醫(yī)院的病歷資料,證明了她的受傷事實。
因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為了工作而受傷,她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算工傷。由于自己并沒有享受到工傷待遇,同年12月20日,她向市人事局申請工傷認定。隨后,市人事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田明芳不服,起訴到渝北區(qū)法院。市人事局在法庭上表示,田的工傷申請應該屬于勞動部門受理。最后,法院判決田明芳敗訴。
既然人事局不予受理,田明芳又向渝中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勞動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然而,此路還是不通,該局在去年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書。
人事、勞動部門兩條路都被堵,田明芳倍感尷尬。她不明白,自己是有關部門正式招的協勤,每個月按時領取薪酬,并是在工作時因公受傷,難道撞了白撞?為此,她把渝中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重慶市義務交通管理協勤支隊(以下稱協勤支隊)也被列為第三人而上了法庭。
勞動社保局代理人稱,自己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作出的決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受傷,才是他們工傷認定的受理對象。田明芳既不是企業(yè)職工,也不是個體戶的雇員。所以,不管是從程序上,還是從法律依據上,他們作出的裁決都是合法的,應當予以維持。同時,田也不能根據渝北區(qū)法院認定“屬勞動局受理”的這個結論,讓他們來作出工傷認定。
法庭上,協勤支隊的代理人稱,義務交通協勤本來就是一支自發(fā)形成、具有公益性質的群眾組織。協勤個人與協勤支隊的關系也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田明芳是在公路上被撞,這本來就是一起交通賠償事故,賠償義務人是肇事者,而不是他們。
對此,田明芳的律師回應稱,田和協勤支隊簽訂了用工協議,明確約定了工資報酬。同時還約定,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而其公益性應理解為協勤支隊這個組織對交通管理的公益性,而不能將協勤個人定性為公益性的義工。所以,協勤支隊應是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就應該受理。
法官宣布休庭后,田明芳跛著腳走出法庭。她說此次車禍給她的腳留下后遺癥,而且她已經離開了協勤這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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