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履行職責被打傷算工傷嗎?
2003年5月,肖某正式到某建筑材料廠上班,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在該建筑材料廠做會計工作。2004年1月13日,肖某冒雨去工地為職工發獎金,一名職工因對廠方發給他的獎金數額不滿,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閃不及,被打傷頭部。后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隨后,肖某的家屬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了認定工傷的申請。
問:這種情況能認定為工傷嗎?
答: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肖某與該建筑材料廠形成勞動合同關系,是該公司的一名會計。在履行向職工發放獎金的職責時,被人打傷,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肖某的所在單位和肖某本人及家屬均有權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肖某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