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從事臨時指派工作受傷應如何認定工傷?
2004年1月20日9時,某市一百貨商場舉行隆重的第一屆購物節開幕儀式。省市領導、嘉賓、新聞單位和群眾聚集在商場門前廣場,穿著節日服裝的人群和五彩繽紛的氣球在涌動,以喜悅的心情迎接這美好時刻的來臨。然而意外事故發生了,禮儀小姐手中正待放飛的氫氣球被一旁點燃的鞭炮燃著,上百個五顏六色的氫氣球連接燃燒爆炸,造成劉某等五名禮儀小姐燒傷。這五位受傷人員均是該商場的基層業務骨干,分別擔任各柜臺的業務組長。她們是商場領導為這次慶祝活動臨時挑選出來擔任禮儀小姐的,劉春艷等五名職工并非站柜臺負傷,而是從事領導臨時指定的工作負傷。這種情形是否屬于工傷?
答:這種情形屬于工傷。
過去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都規定,職工從事本單位領導臨時指定工作負傷應認定為工傷。此類案例認定工傷的條件:一是經本單位負責人或職工直接行政領導(班組、車間及以上負責人)指派,二是從事指派的臨時工作有利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有利于國家、社會利益。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不問是否有單位領導人臨時指派,認定工傷的條件更為寬泛,對勞動者的保護更有利。劉某等人是在工作時間為商場擔任禮儀小姐遭受氣球爆炸負傷,理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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