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今年2月2日晚8時,我表哥本來是值夜班,但母親突發重病需要照顧,表哥便讓一好朋友黃某來頂班。黃某在值班過程中,與外來放摩托車的張某發生口角,并被張某毆打致重傷。現張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請問,黃某頂班工作中受傷,能否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讀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一規定表明,工傷的主體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你表哥與公司建立有勞動關系,是公司的職工,符合工傷主體的要求。如果他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傷害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你表哥未經單位同意,擅自找朋友黃某頂班,顯然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黃某不是你表哥公司的職工,他在頂班過程中遭受張某的故意傷害,不能申請工傷認定。黃某遭受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向張某索賠。如果張某無賠償能力,因你表哥是黃某頂班的受益人,黃某可以向你表哥請求給予補償。
上一篇:孕婦因工傷死亡夫索胎兒撫慰金
下一篇:工傷保險知識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