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工傷造成視力下降,需佩帶近視眼鏡;眼球摘除后,為保護假眼需要佩帶防護眼鏡,能否作為輔助器具予以報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嬌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從實際看,因工傷造成視力下降,為保護好視力應有佩帶近視眼鏡的必要;防護眼鏡對假眼來說,也有必要性。因此在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有關費用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但由于眼鏡的質量、價格差距很大,且容易磨損,需要定期更換,因此作為輔助器具報銷的標準、更換的期限,在目前缺乏具體規定,實踐中很難操作。最好在將來制訂的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標準中予以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