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后,在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因對是否屬于工傷存在爭議,不同意派人或支付護理費請護工進行護理。工傷職工應怎么辦?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的前提是,屬于工傷。在沒有認定為工傷前,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先行支付。在此種情況下,工傷職工只能由其家屬進行護理,或自己雇用護工護理。待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下達后,請護工護理的,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用;由家屬自己護理,參照護工的市場價格,并考慮有關誤工費用,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支付,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的,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