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農場職工因工受傷,被鑒定為6級傷殘。沒有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月支付相當于其本人工資60%的傷殘津貼。其是否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如何繳納?
答:5、6級傷殘人員存在養老、醫療等問題,也可能還會發生工傷(繼續工作時),因此應當和一般職工一樣,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如果5、6級工傷傷殘人員繼續工作,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一般職工一樣,沒有不同。但在領取傷殘津貼的情況下,稍有特殊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這里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墩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按照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包括代為扣繳職工應繳納的部分)各項社會保險費。
在繳費基數上,應以工傷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作為基本繳費基數。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等文件的規定,如果傷殘津貼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應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因此工傷職工在扣除繳費以后,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即5、6級工傷傷殘人員最后領到手的傷殘津貼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