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不是法律術語
專家認為,“過勞死”目前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從朱波的個案來看,朱波是在家中睡眠時死亡,并不是在工作場所,不能被視為因工死亡。既然不能認定為因工死亡,按照目前的規定,暫時不能得到工傷法律方面的保護。但家屬可以因勞動者因病死亡,獲得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救濟金、喪葬補助費等補償。
雖然輿論大肆宣傳,也只有日本等個別國家將“過勞死”視為因工死亡,大多數國家并沒有對“過勞死”專門立法。而事實上,“猝死”的原因是多樣的,認定“過勞”和“死亡”之間的聯系非常困難。專家認為本案中,家屬應該更清楚地了解死者“猝死”的原因,而且家屬在程序上仍然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不妨一試。
預防比賠償更重要
據醫學專家研究,絕大多數“過勞死”都有過量加班和失眠這些誘因存在。因此,工作強度大的職場人士要注意預防加班誘發的“亞健康”狀態,主要癥狀包括:經常出現身體乏力、睡眠不穩、記憶減退、頭痛頭昏、腰痛背酸、食欲不振、視覺紊亂等疲勞癥狀。但到醫院去檢查,卻又沒有明顯的病癥。
對于過勞死死者來說,賠償只能撫恤家人,對自己則沒有用處;對于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的職場人士應該認識到,健康比事業更重要,而本人應該對自己的健康負主要責任。如果用人單位長期、惡意延長雇員勞動時間,雇員有權利獲得《勞動法》保護的休息權和加班費。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名詞解釋
“過勞死”一詞緣自日本,最早出現于日本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經濟繁榮時期,它并不是臨床醫學病名,而是一個社會醫學詞匯。在日本,它被定義為:由于過度的工作負擔,導致高血壓等基礎性疾病惡化,進而引起腦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環器官障礙,使患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