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在校大學生,去年下半年在學校的安排下進入一家公司實習。其間在做公司委派的工作時傷了右手,落下九級傷殘。因公司不給我享受工傷待遇,我申請了勞動仲裁。現仍在審理中。請問,在校學生實習時遭受工傷,能否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答: 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對象是用人單位和與其有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因此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受害人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學生到校外其他單位實習,其學生的身份沒有改變,仍為學校管理,沒有與實習單位建立有勞動關系。因此,實習學生即使是在為實習單位做工而受傷,依法也不能按規定獲得工傷待遇。
實習生雖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此類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即根據學校、實習單位、加害人、實習學生本人是否存在過錯,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因此,你在實習期間遭受的傷害,依法不能按工傷事故來處理,可與公司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處理,可訴請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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