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南昌某酒店客房中心職員曾某2004年5月3日值班,工作時間為15∶00時到22∶00時。下班后在本賓館旁搭乘1路電車回家,由于家住較為偏僻,到1路車終點后時間太晚無法乘公交車,便臨時租用一輛兩輪摩托車,22時30分,由北向南行至南蓮路紡織品倉庫路口段離家還有100米左右,突遇甘某酒后駕駛一桑塔納小客車由南向北行至該路段,因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越過馬路中心線(雙實線)駛入北向南車道,雙方發生相撞事故。
桑塔納小客車在發生事故后翻入路邊綠化帶內,車已毀壞。事后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認為甘某酒后越道行駛故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依據《刑法》有關規定,甘某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即使其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也不能認定為工亡;曾某作為乘客在此次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他受傷后被路人送往醫院,經診斷:失血性休克、左小腿中下段毀損傷、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腦震蕩、左面部軟組織挫裂傷。事發第二天,用人單位就報告了工傷認定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那么曾某能否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后又該如何賠付呢?
評析
通過調查分析我們認為這起事故應認定為工傷事故。曾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自己無法預料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雖然在此期間曾某回去的家與自己戶口所登記之住址不一致,但經過我們調查,當天她所去的是她丈夫父母家住址,當地居委會也出具了曾某兩年來一直在此居住的書面證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曾某擅自乘坐非法營運車輛是主要不安全因素所在,其單位認為她自己應該對此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提出自殘的質疑。但在調查中我們發現該單位沒有配備通勤車輛接送職工上下班,且因住在近郊,開往她家方向的公交車輛已在21點前全部收班,造成交通不便。所以,認定曾某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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