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5年6月14日,金某因工外出。所乘坐的大客車在山路行使,因下雨路滑,大客車不幸沖出路基,跌落路邊深澗中,造成4人死亡、3人失蹤的悲劇。金某為失蹤的3人之一。金某能否認定工亡?是否需要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等人為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職工雖處于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著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在因工外出期間因發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不需要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因此金某因乘坐大客車翻車而失蹤,屬于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工亡)。